问:
我是一名从事文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附近的一家公司与我口头约定,其需要的文具材料由我根据其电话通知送往,再凭发票报账。三个月前,我送货时不慎在该公司院内摔倒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
你无权要求该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与之对应,必须办理工伤保险的对象,只能是职工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个体工商户自身属于用人单位并非职工。就本案而言,你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有以下原因:
一方面,你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你只是根据公司的电话通知送货上门,再凭发票报账,这意味着你在公司并无工作场所,不受公司考勤制度、规章制度约束,彼此之间只是买卖合同关系,不存人身依附和行政隶属关系,自然不具备对应的法律特征。
另一方面,你并非职工。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已经明确:“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即个体工商户可以是经营的个人,也可以是经营的群体,而职工只能是个人。
本案中,该公司要求你供货,只是因为你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经营文具,这就决定了你不能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成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所指的“职工”,也不能认为该公司具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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