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劳动者被迫承担全部社保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获补偿
小李于2020年6月8日入职上海HUM公司。6月2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店员,基本工资为每月4500元,提成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结算。面试时,公司曾告知小李,公司不为职工缴纳社保,如要缴社保,全部费用需由职工承担,并在工资中扣除。7月18日,小李发微信给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我想下个月开始在公司缴社保,按最低工资缴,每个月直接从我工资里扣,你看可以吗?”该工作人员回复:“可以呀……现在疫情期间按最低缴总共加起来1300元左右。”2021年3月29日,小李通过微信向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解除理由为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并要求公司退回其不应当承担的公司部分社会保险费,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8300余元。公司表示,小李就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已经全部缴纳,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实,不同意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无法就此问题协商一致,最终诉诸法院。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承担全部费用后缴纳了社保,是否属于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笔者借本文来做个简单的分析。
一、劳动者因法定情形辞职,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劳动者符合上述几种法定情形而辞职的,属于用人单位有侵害劳动者法定权益的情形,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还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二、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部社保费用,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在公司工作期间,通过自己支出社保费用达到缴纳社会保险的目的,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2020年12月,在小李与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小李提出由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合理合法。公司对于所扣费用不区分个人和公司应缴部分,全部在小李的工资中扣除,虽然表现形式上是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但实质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系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最终法院认为,公司未依法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小李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补偿金,合法有据,判令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小李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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