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4月18日,成都一家室内设计公司的人事部经理张先生来电咨询称, 今年2月,公司招进来的小刘转正后没多久,突然提出了离职,并且在提出离职的当天未经公司同意便自行离开了公司。因小刘未提前30天递交辞职报告而突然离职,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张先生问,这种情况下,公司扣小刘工资违法吗?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可扣劳动者工资以替代通知期,如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是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该损失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但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克扣劳动者工资则涉嫌违法。
案件结论:
综上所述,员工小刘转正后如需向公司提出离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公司。未经通知擅自离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公司在不存在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没有权利扣小刘的两个月工资,否则属于违法克扣员工劳动报酬,员工可要求公司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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