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今年春节期间,李某等3名农民工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未回老家,在北京就地过年。在3天法定节假日内,因工地停工,其他人都按公司要求自由活动,李某等3人则坚持上班,其主要工作是看管工地、打扫卫生、安全巡查、入库物料登记等。但是,在月底发工资时,李某发现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所缺部分正是3天的法定假日加班费。
当李某等人询问原因并要求补发工资时,公司却说:春节期间,大家都没法回家过年,其中想看管工地、多拿点工资的人很多,给你们3个人安排3天工作,能比别人多拿3天工资,这是一种福利。况且,这3天的工作量很小,比平时正常工作日清闲得多,不应该支付3倍工资。
李某等人不相信公司的说法,向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案例分析
《劳动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虽然李某及其同事均服从安排就地过年,但公司安排他们3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看管工地,确属加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在春节期间安排员工加班的,需要在属于法定节假日的3天内按照不少于3倍工资标准支付薪酬。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李某等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寻求帮助,由其责令公司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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