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春节加班看管工地,公司应付农民工加班工资

案例简介

今年春节期间,李某等3名农民工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未回老家,在北京。在3天法定内,因工地停工,其他人都按公司要求自由活动,李某等3人则坚持上班,其主要工作是看管工地、打扫卫生、安全巡查、入库物料登记等。但是,在月底发工资时,李某发现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所缺部分正是3天的法定假日费。

当李某等人询问原因并要求补发工资时,公司却说:春节期间,大家都没法回家过年,其中想看管工地、多拿点工资的人很多,给你们3个人安排3天工作,能比别人多拿3天工资,这是一种福利。况且,这3天的工作量很小,比平时正常工作日清闲得多,不应该支付3倍工资。

李某等人不相信公司的说法,向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农民工春节加班看管工地,公司应付农民工加班工资

案例分析

《劳动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虽然李某及其同事均服从安排,但公司安排他们3人在法定期间看管工地,确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在春节期间安排员工加班的,需要在属于法定节假日的3天内按照不少于3倍支付薪酬。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李某等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寻求帮助,由其责令公司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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