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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推动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推动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的通知

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北京铁路督察室,工程质监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推动落实保障农民工支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农民工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一线作业的重要力量,为铁路工程建设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做好铁路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立足铁路行业监管职责定位,督促落实铁路建设市场主体责任,依法惩处,推动各项保障支付措施落细落实落地,不断健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长效机制,维护好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务工的农民工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工的获得感、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铁路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监督支付保障责任落实

1.建设单位支付保障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依法选择施工单位并签订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立本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按照合同约定落实有关各方的治欠责任;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要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障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保障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建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各项制度,配备劳资专管员;按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并监督分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并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3.用工单位支付保障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工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依法与直接招用的农民工订立,监督相关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并对进场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检查、核实劳务派遣单位、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分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支付给本人,并依法履行清偿责任。

4.监理单位支付保障责任。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纳入工程监理范畴,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检查、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在审核计量支付资料时,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费用有关资料的复核工作。

5.引导务工人员依法取酬。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务工的农民工要依法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积极配合用工单位完成实名登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施工规范、工作规程提供劳务服务;积极参加法规、技能培训,增强依法维权意识、提高工作技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监督支付保障制度实施

1.严格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应依法约定工程款及人工费用的支付比例和支付周期(人工费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用人单位(包括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以劳务派遣方式提供劳务的劳务公司)在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未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农民工本人等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应当分别保有劳动合同原件。

2.规范实名制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进场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制定实名制管理工作细则,明确农民工进场、退场、工作量签认等具体事宜,配置必要的硬件管理设施,汇总并统一保存进场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实名登记有关材料,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或单位结合本项目本单位信息化管理实际,建立具有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管理功能的项目管理信息化平台,并及时做好与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部门信息化平台的数据共享。

3.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第一次工程款拨付前完成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和人工费比例(如遇用工高峰期,可适当调增比例),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对专用账户的设立、使用、注销情况进行监督。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公示30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依法注销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4.推行代发工资制度。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依法约定代发工资的权责义务、工作流程、支付时间等关键事项。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5.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担保方式由合同主体协商确定。新开工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应在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时,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在建项目,承发包双方可参照《铁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支付担保协议条款,协商签订有关补充协议,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方面的具体事宜。

6.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收回等具体要求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

7.有效落实劳资专管员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经理部配备至少1名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其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等事项应作为项目管理制度予以专项明确。劳资专管员要认真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有关业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劳资专管员开展工作,分包单位应配合劳资专管员履行职责开展的用工监督检查、考勤等履职行为。

8.落实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为项目现场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各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办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不能替代法定的工伤保险。

9.完善基础资料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均应建立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现场用工名录、进退场情况、考勤情况等用工基础信息;存留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和工资核算、发放及支付凭证等资料,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出现农民工工资支付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能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台账、清单、凭证的,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10.落实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相对集中的生活区、作业工点、预制加工等场所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并按季度(或月)通过告示牌公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工资保证金及专用账户使用等相关情况。告示牌固定内容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四、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1.协调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含工程质监中心,下同)要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款项支付责任,协调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大型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的款项。政府投资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的分包或采购合同中,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进度付款比例,及时支付款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应付款项。

五、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1.落实监管责任。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要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依法检查督促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严肃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制止纠正因此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法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强化与驻在地企业的沟通联系机制,积极协调配合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

2.加强普法宣传。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要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政策的学习及宣贯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伤保险、劳动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指导铁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法律法规和作业技能培训,从源头提高农民工法治意识和作业技能水平。

3.紧盯措施落实。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法定制度要求不落实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所示实施行政处理(处罚)措施,出现工资拖欠的,要积极协调、督促支付,对经协调、督促仍不支付欠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认定记录公布失信行为,并移送当地人社部门依法处理。

4.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要落实“首问负责制”,依法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的投诉举报。对属于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的,除积极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支付或清偿外,还要倒查法定的支付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对支付保障措施不到位、拒不支付的,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收到的其他行业领域的欠薪举报投诉,要及时转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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