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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每天工作几小时?这名员工拒绝996加班遭辞退,仲裁维权获赔!

对于人士而言在所难免,安排员工超时,将会受到什么处罚?如果拒绝加班,被用人单位处分或者是否合法?劳动者提出解除(被迫解除),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例简介

甲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公司,双方订立的为期三年,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某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

2个月后,甲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并且顶撞领导。某公司即以甲某不服从工作安排、顶撞领导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据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甲某不服,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并以此顶撞公司领导,单位能否以甲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在审理中查明:某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员工不得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员工不得顶撞公司领导”等内容,并且还规定“违反上述内容的,将被认定为严重违纪违规,公司有权,并不予以任何赔偿”。

对于公司的规章制度,仲裁委认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甲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并以此为由对公司领导进行顶撞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严重违纪违规。故仲裁委依法裁决某公司支付甲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甲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将案件情况通报机构,机构对该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以上条款我们可知,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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