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但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有力促进和谐有序用工环境的建立,海淀法院法官以三起典型案件为例详解劳动者提出离职有哪些法律要点需注意。
离职申请中应列明离职原因,如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离职,劳动者可获经济补偿
原告高宇诉称,2018年10月1日入职百居公司,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7 000元,绩效工资3000元。2019年9月30日高宇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因百居公司2019年9月、2019年10月违法扣除其绩效工资未发放,其向百居公司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诉请百居公司支付其绩效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百居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曾就绩效考核制度及考核依据向高宇进行过告知,故百居公司以此为由扣发高宇工资依据不足,应向其支付绩效工资6000元。鉴于百居公司确存在未足额支付高宇工资的情况,高宇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决百居公司应向高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劳动者依照上述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意欲离职,应提前在合理期限内向公司提出
蓝天公司诉称,王遥于2021年4月入职其公司,担任核心前端开发职位。2022年8月10日,王遥向蓝天公司发出《离职通知书》,便离开工作岗位。2022年8月11日起,蓝天公司与王遥沟通需要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但王遥拒不执行,并且删除了公司电脑中的源代码数据。因王遥离职时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其公司未能及时找回源代码及确认开发人员,由此造成蓝天公司未能按时完成代码开发,违反了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造成了违约金支出15 000元。蓝天公司据此主张王遥应向其公司支付该部分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由于王遥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即离开公司的行为,一定程度影响了蓝天公司按时交付合同成果,法院最终判决王遥支付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1000元。
宣判后,王遥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劳动者意欲离职的,应注意提前在合理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提出。
劳动者提出离职,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离职交接及档案转移
中都公司诉称,公司员工赵亮于2021年2月1日以身体不适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向其公司提出离职,从2021年2月10日起未到岗工作,且一直未配合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无论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劳动者应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15日内到用人单位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等手续),方可离职。”赵亮至今未办理上述手续。中都公司据此起诉要求赵亮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法院最终判令赵亮配合中都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因此劳动者应积极履行配合办理工作交接及档案转移的法定义务。
法官在此提醒,离职需谨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应加强关注离职程序中的法律风险。
对劳动者来说,应注意在合理期限提出申请,更应做好工作交接,以保障用人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注重保障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以维护用人秩序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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