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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发病假工资 仲裁裁决职工获赔

【案例回放】2011年3月1日被聘建筑设计装修咨询有限公司从事建筑设计策划工作,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合同约定:“张某的工作岗位为设计主管,月8000工资银行转账,合同期限为3年,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止。同时,公司依法缴纳。”双方依约履行。但2013年12月底,张某工作就医,根据主治医建议,张某需要休一个月。但公司以年底任务重为由,要求张某立即回公司上班,否则,即使许张某休病假,也不会给张某病假工资。后公司在张某病假满也确实张某支付工资,张某被迫向公司辞职。上,张某为维护自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委员会申请未支付病假工资金。最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公司支付病假工资64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金24000元。

评析本案值得评析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一在用人单位存在哪些法定情形下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在劳动者病假期间,应如何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事先。在上述违法情形,劳动者可以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上法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12解除劳动关系时,情形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半个月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最不超过十二年。当然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病假期间,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应当依法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病假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5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13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80%。当然,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单位,只要符合法应享受的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这是病假工资的底线。

综上,张某公司未依法支付病假工资而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欠病假工资,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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