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发病假工资 仲裁裁决职工获赔
【案例回放】2011年3月1日,张某被聘用到某建筑设计装修咨询有限公司从事建筑设计策划工作,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张某的工作岗位为设计主管,月薪8000元,工资由银行转账支付,合同期限为3年,从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止。与此同时,公司还为张某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都依约履行。但是到了2013年12月底,张某因工作疲惫不堪而不能就医,根据主治医生的建议,张某需要休息一个月。但是公司以张某年底任务繁重为由,要求张某立即回公司上班,否则,即使允许张某休病假,也不会给张某发病假工资。之后公司在张某的病假期满也确实没有给张某支付工资,张某被迫向公司提出辞职。在此基础上,张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支付病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张某未休病假工资64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0元。
【评析】本案中值得评析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用人单位存在哪些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第二,雇主应如何计算支付给雇员经济补偿的标准?第三,在劳动者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
一是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雇主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工人劳动的,或雇主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害工人人身安全的,工人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事先通知雇主。在上述违法情形中,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者可以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二是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为依据,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依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称为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给该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最多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当然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病假期间,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病假期间,劳动者应当依法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的病假工资。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与此同时,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5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13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病假工资标准为80%。当然,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所在单位,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每月应享受的工资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是病假工资的底线。
综上,张某因公司未依法支付病假工资而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所欠病假工资,也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所欠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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