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加班猝死劳动监察介入调查:员工猝死公司负责吗?

7月9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急诊科接诊了一个22岁女孩,连续四五天,每天熬夜加班到凌晨四五点,结果发生猝死,被同事送到医院时已经心跳呼吸骤停,在急诊ICU抢救了6天仍未脱离危险。

据了解,该女孩刚工作没多久,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做网络运营工作。接诊医师曾向媒体介绍,女孩送到急诊时已经没有意识,进一步检查发现没有了心跳和呼吸,浑身皮肤已经发紫,病人的情况很危急,诊断可能是“心肌炎引起猝死”。

7月28日,惠惠的一名亲属徐女士告诉记者,惠惠的遗体已经从杭州运回到江西老家,28日上午已经火化。

“她之前确实连续多天加班到凌晨,手机上存有加班审批记录。”徐女士说,惠惠今年刚毕业,在一家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的互联网公司做运营,当时住院抢救时,公司以打欠条的方式垫付了10万元,但后来一直没有再联系过家属。

28日上午,杭州市滨江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关注到此事,会对涉事公司进行调查。

实际上,员工下班后猝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难以被认定为

保险》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按照上述规定,员工在单位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或者在发病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按照工亡标准进行索赔。仔细分析上述规定可知,员工在岗期间突然疾病超过48小时后死亡或者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在工伤认定范围内,也即无法按照工亡标准进行索赔。

不过,根据《宪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是自然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的范围。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员工长期加班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甚至死亡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待遇。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可向单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意识的提高,员工猝死的案例屡见报端,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用人单位建立合理的劳动管理制度,才是避免争议的关键,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首先,用人单位的入职体检要严格,员工的健康状态潜藏着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企业在员工入职时务必要做好疾病审查工作,注意在录用条件中,可以约定不得患有精神疾病或按国家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疾病等。

其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妥善安置。

最后,用人单位应该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量,要求员工充分利用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加班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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