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发员工工资134元,被判支付补偿7.6万元
48岁的李某来自湖南,自2003年起就在广州某公司打工。两年前,李某因被无故克扣工资,被迫与工作了17年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公司索赔离职经济补偿7.6万元。近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无故被扣工资老员工被迫离职
2003年7月,李某入职广州某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2日,李某以公司无故克扣工资为由,向公司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据了解,李某为公司普通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公司根据“团队计件月签表”记载的生产情况,由各部门主管依据团队和个人生产表现作保底或封顶的调整后确定计件工资,然后由主管将“月签表”从薪酬系统导出并签名确认,再交由人事和财务,最后由公司负责人审批。
李某主张其计件工资应按其提交的《团队计件月签表》记载的“已保封”数额支付,而公司在2020年6月至9月这4个月期间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与“已保封”数额存在差额,存在无故克扣工资的情形。其中6月差额约44元、7月差额约30元、8月差额约14元,9月约134元,共计222元。李某表示,自己曾多次向公司反映但遭无视,无奈之下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此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被克扣工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6万元。
对此,公司辩解称,在确定员工工资时,公司会根据绩效计算机制及员工工作表现等综合因素判定额外福利是否发放以及发放的幅度,现公司已足额发放李某2020年6月至9月的绩效工资和工龄补贴,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为证明各自主张,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团队计件月签表》作为证据,但公司未就判定方式及调整幅度作出说明。
当地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交的《团队计件月签表》没有公司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不予采信;而由公司提交的、有相关负责人签名的《团队计件月签表》则记载显示,2020年9月李某的“已保封”金额为2080元。但当月,公司向其发放的计件工资为1946元,存在134元的工资差额。
劳动仲裁委据此认定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裁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约7.6万元。
单位辩称不存在恶意欠酬 一裁两审均判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方在起诉状中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存在恶意长期拖欠劳动报酬的严重过错,从而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该情况下用人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李某所主张拖欠的绩效工资和工龄补贴差额,仅占全部劳动报酬很小的比例,如果仅仅因为只有工资几十分之一的绩效工资的争议就支持采用最严厉的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等惩罚措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对用人单位显失公平。
对此,李某反驳道,公司既已承认了克扣工资的事实,但只认为克扣工资数额较少,劳动者就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该主张不能成立。如果公司因疫情等原因经营确有困难,应该与员工协商解决问题,可以与员工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甚至可以通过合法方式裁员,而不是采取克扣员工的工资来迫使员工离职。
法院审理查明,公司提交的《团队计件月签表》记载的2020年9月“已保封”金额与公司当月向李某已支付的计件工资金额,存在约134元的差额,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6万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院。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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