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工伤待遇中的工资基数怎么算?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一次看懂!
导读
在涉及工伤案件的各类待遇计算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工伤待遇是否能得到支持、待遇中的基数按什么标准计算的问题。这些待遇中,虽然均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但不应该一概而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例
薛某原系某矿业公司职工,入职后单位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11日至2022年9月10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再未续签劳动合同。2022年6月11日,薛某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同年9月19日,他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薛某因工受伤前原工资福利待遇为2700元/月,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7837元的标准。薛某停工留薪期满后,单位未再用工。
后薛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矿业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及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那么,他的这些主张是否会被支持?相关待遇的基数按什么计算?
焦点一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该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薛某的每月实际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7837元的60%,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是否应当适用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呢?
分析
笔者认为不能。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由此可见,停工留薪期工资不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而由用人单位支付;它是为避免职工工伤治疗期间不能工作且没有工资收入而设计的生活保障措施,应当与职工未受工伤前劳动所获取的对价一致,职工受伤后,不能因其受伤而多获利,也不能因其受伤而提高原工资待遇水平,否则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在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时,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本人工资”相关计算标准,而是按照原实际工资发放。
根据工资方面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待遇,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使低于统筹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也不违法。
本案中,薛某没受伤前的月工资为2700元,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为每月2700元。
焦点二
本人月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发放?
分析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基金支付,且规定了明确的支付标准。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的本人工资。
这里就需要适用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本人工资”概念。由于薛某所在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费,这一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由于薛某本人月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4702.2元,应当以4702.2元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焦点三
在薛某停工留薪期未满时,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此时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该不该支付二倍工资?
分析
对此问题,仲裁处理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属于无过错责任,只要客观上存在未在法定期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当支付,因为支付二倍工资属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的惩罚性后果,劳动者处于停工留薪期内时,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用人单位客观上也无法续签合同,不存在过错。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并非基于劳动获得,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用工后却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发生后,需承担的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在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续延。这是一种劳动关系的法定续延,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法定续延期间,除原合同期限自动顺延外,其他约定的条件不变。
因此,在停工留薪期未满时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自动续延,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因此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焦点四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应以何为准?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本人工资”?
分析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或协商约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性款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与工伤待遇分属不同法律权益,其产生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均不同。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与该员工是否为工伤职工没有关联性,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本人工资”的规定。
因此,本案中,薛某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未再续签,用人单位也没有继续用工的意愿,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薛某受伤前的月工资2700元为基数,根据工作年限计算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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