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施工单位必须足额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为规范农民工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立法,是治理欠薪的利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充分发挥《条例》赋予的监管手段和惩处措施,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典型案例:施工单位必须足额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福建:施工单位必须足额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案例

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泉州市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泉州市举报电话 0595-22371418,泉州市公众号:泉州市举报平台微信小程序;点击查看:福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拖欠工资投诉举报电话网站)对辖区内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也没有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8月19日,泉州市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向公司主管人员讲解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要求。8月25日,该公司将该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手续办理完毕。

评析

工资保证金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按照工程项目造价的一定比例存储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发生农民工被欠薪时,经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主体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用途。

为减轻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压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方式缴存,对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发生欠薪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法规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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