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工伤没人管,签订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难点
一些平台在用工时,通过引导劳动者签订合作、转包协议等,试图在形式上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下面这则案例中出现的涉事公司,就试图利用与骑手签订劳务协议,以“撇清”其与骑手之间的“从属关系”,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能说明是劳动关系吗?明明是劳动关系缺签订劳务合同,依然不能规避责任!
【案情回顾】
湖南某汇公司是一家外卖平台加盟商,从事该平台在长沙地区的外卖配送业务,通过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劳务人员。
2019年,来自湖南沅陵的小宋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成了一名外卖骑手。《劳务协议》中约定:“甲方(公司)提供配送类劳务内容,乙方(小宋)同意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每月按计件支付乙方劳务报酬并划入乙方指定账户中,乙方应缴纳的所得税由甲方支付劳务报酬时代扣代缴。”
入职没多久,小宋不幸在一次配送中发生交通事故。
【仲裁裁决】
后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小宋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2021年6月21日,劳动仲裁裁决外卖员小宋与该外卖平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小宋在公司组建的外卖站点从事专职骑手工作,公司与小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小宋从事的餐饮配送工作属于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活动,所从事的劳动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范围。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可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与单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不接受单位管理,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有权自行支配劳动。
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对工作内容、地点、时间、休假、报酬等事项均做出了约定,实际上是具备了劳动合同的性质。
综上,法院认为小宋实际上接受了上述公司的管理及规章制度约束,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向长沙市中院提起上诉。
公司的理由是:由于外卖行业的特点,骑手送餐时间相对集中及自由,没有固定场所及固定报酬,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小宋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体力等综合因素,自行支配劳动(甚至可以间隔很长时间不送餐),公司并不对其进行管理,双方之间也不存在隶属关系。
小宋则表示,在公司为小宋购买的雇主责任险中,明确载明:“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显而易见,这份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一样,是给“存在劳动关系”的雇员购买的。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与小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所从事的劳动属公司的业务组成范围,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与小宋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难点在于“从属性”的认定。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个“从属性”即指劳动者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是否从属于用人单位。简单来说,就是看劳动者平常的工作是否是接受了单位的指派、控制;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类管理制度;劳动者有没有获得其劳动力被支配的合理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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