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假的几点提醒

关于病假的几点提醒

1、证明如何出具?


劳动者可依法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因患病需要休的,应当由就诊医院出具正式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依据劳动者病情酌情确定病假期限。一般而言,病假证明中应当包括就诊患者姓名、就诊科室、病情诊断和病假天数,且应当由出具病假证明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在劳动者提交病假证明后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不批病假、缩短病假时长都是不正确的。


2、病假如何申请?


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中均涉及请假方式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多涉及请假程序问题。对此专家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用于规范员工管理,属于行使员工管理权范畴,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即请假制度的合法性。此外,有些用人单位规定要求劳动者休病假必须提交病假证明,但是对于劳动者患急病急症、遭遇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如过于强调请假程序,于理不通,因此对于突发事件需休病假的,由家属代为提交病假证明、病假结束后及时补交、通过QQ或电子邮件先行提交照片事后补交等合理方式请病假的,在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认定为合理履行了请假手续,即请假制度的合理性。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作为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应当加强保留证据的意识,如保留病假证明复印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病假证明等,避免在用人单位否认收到病假证明时处于被动地位。


3、病假如何发?


根据《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此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也规定了,对于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双方在中有约定的,按不低于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均未无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当然,由此计算所得的病假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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