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将经营风险强加于劳动者承担
案情简介
曹某于2011年9月1日进入上海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工作,担任华东客户主管。2020年8月28日,商贸公司向曹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因曹某在代表公司与客户合同谈判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致使公司最终签署的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约定明显失衡,令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面临极为不利和被动的局面,对此给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及公司因补救即将付出的巨大代价,曹某对此应承担直接责任,故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曹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1年,该商贸公司也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曹某赔偿因其严重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判决商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需要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评析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华平律师表示:这是一起因商业风险所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商贸公司应对曹某存在严重失职的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曹某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履行了相关报告义务,而公司认定曹某严重失职的推断难以成立。
二、用人单位不得将企业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承担。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风险应当由自身承担。曹某作为负责合同谈判的代表,完全按照商贸公司要求履行了报告义务,即使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被动局面,也属于企业经营风险,而不能因为履行合同被动或有亏损情形而一律转嫁给劳动者。劳动者如因故意或重大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的,扣除的部分也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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