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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九银十毕业季找工作,这些社保套路要留意!

当前正是招聘的黄金时期,各地的各类招聘活动如火如荼地展开。为了保障广大求职者的切身利益,人社部门已经发布了各类招聘信息,同时特别提醒求职者在寻找工作或换工作时,要时刻提防社保“套路”。以下是整理的几种常见的社保套路,帮助求职者避免在就业过程中掉入这些陷阱。

公司关门倒闭拖欠工资,员工工资向谁要?法官帮你维权!

工资被无端拖欠,6名员工在申请劳动仲裁后,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该公司已停止经营,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员工的债权仍未得到任何清偿,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随后,6名员工申请将该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

被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请注意收集这些劳动仲裁证据!转发扩散!

随着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劳动仲裁、诉讼已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然而,许多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时往往面临着缺少证据无法举证或举证能力较弱的困境,提高举证能力尤为关键。那么,劳动者遇到劳动争议时,需要收集、保留哪些证据呢?本篇梳理了常见劳动争议中的证据清单和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

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压了半个月工资算不算拖欠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所谓“及时”按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各地规定不同

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应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若您实际到手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毕业生订立劳动合同有讲究,不知道这些你就亏大了

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尤为重要。但实践中,因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导致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总结梳理了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注意的问题,供广大劳动者及企业学习参考,避免入“坑”。

公司董事、股东、法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吗?

董事大多作为管理者而与劳动者相对应,二者在身份、岗位、待遇、选任等方面均有不同。那么董事与公司之间能否成立劳动关系,关系定性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呢?现行劳动法律规范未禁止董事作为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运营管理,用人单位仅以董事身份为由进行抗辩的,不足以阻止劳动关系的成立。

发生工伤后,工伤待遇中的工资基数怎么算?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一次看懂!

在涉及工伤案件的各类待遇计算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工伤待遇是否能得到支持、待遇中的基数按什么标准计算的问题。这些待遇中,虽然均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但不应该一概而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请求裁决矿业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及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员工申请仲裁期间公司注销了,公司股东是否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即如果公司一方主体资格消灭,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诉讼中,不应再将公司列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