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工小时工劳务纠纷怎么处理,用工需谨慎

“小时工”、“钟点工”是常见的用工形式,由于不涉及和社保,往往给人一种“划算”的印象。然而,这种用工形式也很容易引发劳务纠纷。以下是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

保洁工作按月发放工资

胡丽(化名)于2012年2月到忻州市某局租赁的办公场所从事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为每天下午下班后2小时,工资为每月600元,双方未签订未涉及社会保险。2013年9月,胡丽的工作任务增加,工资调整为每月900元。

2019年2月,忻州市某局与其他两家单位合并搬迁办公楼,5月给胡丽发放5月份工资后与其解除用工关系。胡丽随后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该局支付双倍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差额、补缴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3000余元。2021年9月,仲裁部门作出补偿裁决。忻州市某局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短期工小时工劳务纠纷怎么处理,用工需谨慎

是不是全日制用工关系成争议焦点

初审

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为全日制用工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忻州市某局提交的可证明其主张,而胡丽则承认在原告处工作同时在其他处兼职。

胡丽入职7年来,该局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对此,胡丽未提出过异议。结合这些因素,忻府区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无需支付胡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

再审

判后,胡丽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上诉至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忻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特点在于工作周期短、用工关系不稳定、从事的一般是替代性比较强的工作,任务是否完成可以直接看到结果,劳动成果一般可以即时交付。劳动者可以和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胡丽在忻州市某局从事替代性较强的保洁卫生工作。其工作区域为办公场所4至6楼的公共区域及卫生间。工作时间为每天下班之后,其劳动成果可以即时交付,用人单位只对工作结果进行考量,对胡丽在完成打扫工作后的时间不加以控制。胡丽还同时在某幼儿园工作。

虽然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的形式与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不符,但综合已查清的事实及在案,结合其工作场所环境、面积、任务量以及用人单位的要求可以认定胡丽的工作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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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也随之增加。用人单位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及“非全日制用工”的红线,轻则补足待遇,重则赔偿双倍工资甚至违法解除赔偿金。

对用人单位而言,非全日制用工一定程度上可节省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但不是所有岗位都适用该模式。为最大限度降低非全日制用工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应做好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证据固定与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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