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告知书——告银川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单位的一封信
告知书——告银川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单位的一封信
银川市工程建设领域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公司:
为推动银川市工程建设领域2021年度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讲诚信、守规矩的市场发展环境,确保高质量完成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任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认真遵守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颁布的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银川市工程建设领域“8率”标准为遵循,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工作重心,主动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
二、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的书面工程合同中,应当约定工程款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办法,并应当约定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四、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期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工程建设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农民工工资,并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表,直接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入农民工本人银行卡中。
七、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发生欠薪且无力支付时,将专项用于支付为该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十、劳务公司(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应当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代发制。
十一、劳务公司(分包)单位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十二、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发生拖欠为该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最初转包的发包单位承担清偿所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个人或者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单位发生拖欠为该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最初转包的发包单位承担清偿所拖欠工资的责任。
十三、各用工单位自行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门机构,建立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快速支付机制,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得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友情提示
以上告知事项,各用工单位认真落实并严格执行,如发生违规行为,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将联合银川市住建局建筑行业管理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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