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劳动者有权说“不”
2011年12月20日,武某入职一家网络科技公司。2019年5月8日,双方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3月16日,公司向武某发送岗位调整通知书,通知其工作岗位从“开发组高级开发工程师”调整为“技术支持组技术支持工程师”。同时,说明其薪酬不变,工作内容发生变化,并且工作时间由朝9晚6变更为按早、中、晚三班排班。通知要求武某两天后报到。
武某回复公司,称其不同意此次岗位调整,理由是公司无权单方降级、调岗及变更工作时间。针对武某提出的异议,公司答复本次岗位调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再次提示武某按时报到,否则将根据公司制度规定予以处罚。
此后,公司以武某未如期报到为由,对其作出严重书面警告。武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公司提出申诉。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武某沟通后,称相关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再次通知武某于2021年4月2日前往新岗位报到。可是,武某未按要求报到。
2021年4月7日,公司以武某不服从岗位调整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武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年底双薪及赔偿金。
经审理,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武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驳回武某其他仲裁请求。武某、公司均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该案已二审终结。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尽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等事由安排调整武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但其对工作岗位的调整应符合法律规定,即公司应证明其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整员工岗位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系出于经营必要而对武某进行调岗。而劳动合同约定武某的工作岗位为开发工程师,虽然公司的调岗行为未对武某的薪资待遇有不利影响,但调整后的工作内容基本不涉及系统开发,显然对武某的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调整后武某的工作时间亦是对武某不利的劳动条件变更。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的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
法院认为,公司在未与武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基于自身原因单方决定对武某进行调岗,武某有权予以拒绝。而公司以武某拒绝调岗、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错误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遂判决公司向武某支付赔偿金。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按照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本案中,公司单方调整武某工作岗位且不具合法性、合理性及必要性,武某有权予以拒绝。因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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