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信箱丨签订外文劳动合同应“一配一”
记者同志:
我是一家外企职工。在我入职时,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全外文的劳动合同,当时我也没有在意。
转眼数年已过,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欲单方面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认为,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便争论了几句。交涉未果,我准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哪知,同事告诉我,由于我签订的是外文的劳动合同,仲裁对这样的劳动合同是不认的。不知同事的说法对不对,我该怎么办?
夏芸
夏芸:
您好。我们早就提醒过读者:外文劳动合同,不能随意签。因为行文习惯和地方俚语等不同,加之理解方面的偏差,往往同一句话会有不同的解释,从而加深彼此间的矛盾。而这方面的纠纷并不鲜见。十多年前,本市市郊一家外资企业的外方总经理一上任,就用英文说让职工“回家”,按他事后的说法,是让职工回家几天,等候安排,但职工以为企业让他“回家”,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遂发生争议。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特别是外企,要求必须签订外文劳动合同怎么办?首先,任何劳动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签订外文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因此,如果企业坚持签订外文劳动合同,职工也要坚持同时附一份同样内容的中文劳动合同。职工还应该要求注明:发生劳动争议等,以中文劳动合同为准。只有通过“一配一”的方式,才能保证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减少因为合同用词引发的争议。
至于你同事的说法,应该是存在偏差的。职工持有外文劳动合同打官司,只要符合打官司的程序要件,比如,各区外资企业(不包括浦东新区),所有的仲裁均有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承办,你的官司肯定是可以打的。但是,由于你手里的是外文劳动合同,为了公平准确起见,仲裁委会要求你寻找一家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对你的外文劳动合同进行全文翻译,而这笔翻译费用不低,且基本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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