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假期有哪些?法定假日不安排休假需要额外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三条强调了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那么,劳动者具体有哪些法定假期?休假期间待遇如何支付?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假会面临什么后果?劳动关系双方需要对此有清晰的认识。
休息日
休息日也被称为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我国职工的休息时间标准为工作五天、休息两天。全年共有104-106天的休息日,期间劳动者无薪。换言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按月发放工资时,休息日属于无薪日。但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上班又未给予调休的,应当按照20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是劳动者休息休假的一种。我国现行全体公民法定节假日为11天。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全体公民法定节假日为有薪日,在这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未安排劳动者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常发放工资的前提下,额外支付三倍工资作为加班费。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及执行规则包括: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放假日期。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部分公民节假日是否有薪,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如节假日适逢工作日,无论休假或上班,均正常发放工资;如适逢休息日,休假的则为无薪日,用人单位安排上班又未调休的,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工资。
带薪年休假
对于未休年休假,可“额外”获二倍工资。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年休假为有薪日,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按照休假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对于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额外支付二倍工资。
探亲假
探亲假制度落实仍存难度。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享有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因此,劳动者请休探亲假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申请休假的职工是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与亲属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但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探亲假的落实仍存在一定的难度。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即基本工资享受工资。这里的“标准工资”即基本工资。如果基本工资不明确的,那么则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来确定,但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然而,探亲假的实施在实践中始终存在一定难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罚则规定。当用人单位拒绝安排劳动者探亲假时,如何惩处用人单位这一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我国的工时制度已由原来的每周工作6天休1天调整为工作5天休2天。在公休日延长、交通运输快速便捷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这一假期享受条件,还存在很多困惑。
婚丧假
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婚丧假规定最早见于1959年原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其中规定“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的天数,不发给工资”。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直系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及子女,劳动者的其他亲属死亡的,是否给予丧假,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除了基本婚假3天外,不少地方还给予劳动者奖励婚假。劳动者结婚后多久时间可以提出婚假申请这一问题,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这个问题,有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应当按用人单位制度执行。制度未规定的,劳动者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这里的工资包括婚丧假的福利待遇在内。至于“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中的“工资”,应当根据地方有规定标准的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未规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来确定,但同样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产假
男女职工均有“产假”。从广义上来说,“产假”包括基本产假、奖励产假以及陪产假三个部分。
对于基本产假,主要见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法律对于生育时面临不同情况的女职工,给予不同的基本产假。基本产假适用于所有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包括违规生育的女职工(但地方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关于基本产假期间的工资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里的“产假前工资”,应当是指产假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
对于奖励产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奖励产假的时间、待遇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规定。奖励产假仅适用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也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
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作出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陪产假仅适用于合法生育的男职工。关于陪产假的工资待遇方面,地方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地方未规定的,应当参照产假待遇的规定执行。
2021年8月20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订,其中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自那时起,育儿假的概念首次被写入法律。然而,育儿假的具体实施,例如是否强制执行以及工资待遇标准如何,都需要根据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来确定。对于这一权利的详细情况,劳动者可以查阅自己所在的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此外,护理假也是一项重要的休息休假权利。它包括独生子女护理假和子女护理假。与育儿假类似,护理假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中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是否强制休假也需要结合地方法规来确定。
其他权利
除了以上法定休息休假权利外,劳动者还需要注意其他权利。例如,如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他们可以申请病假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期保护;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停工留薪期。此外,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这些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以及《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等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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