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是否有效,员工违反公司制度法院怎么判?
【案例】
鞠宏军于2012年2月入职某公交公司,从事司机工作。经职工大会等法定程序,公司制定通过了《员工岗位考核制度》。该制度对驾驶员违章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扣分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一次扣6分,越单(双)实线超车或占道行驶、逆向行驶的一次扣2分,未系安全带一次扣1分。
2020年3月1日至30日,鞠宏军累计交通违法13次,其中未系安全带8次,超速50%以上行驶1次、超速20%至30%1次,越双实线逆向行驶1次,越双实线超车并闯红灯1次。4月16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代表公司与其进行谈话,向其告知上述违章行为共计扣除27分,其对各项违章事实及应扣分数没有异议。5月8日,公司以其因违章被扣考核分27分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鞠宏军不服公司辞退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因未获仲裁裁决支持,他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向其支付2012年以来因未安排其休周末、年假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10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万余元。
【判决】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根据其制定的《员工岗位考核规定》等规章制度,以鞠宏军的交通违法行为扣除27分达到公司制度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此系用人单位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行使用人自主权的体现,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故对鞠宏军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对鞠宏军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法院审理查明公司确实存在安排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据此,法院核算鞠宏军的具体加班时间、次数,判决公司应向鞠宏军支付2012年1月至2020年5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6855.19元,驳回鞠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鞠宏军不服上述判决,上诉时特别提出公司制定的《员工岗位考核规定》等规章制度及违章扣分项目,明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不具有效力。而公司依据无效的规章制度作为解除其劳动合同是错误的,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然而,二审法院未支持其上诉请求。
【评析】
鞠宏军所在的公司制定的《员工岗位考核规定》等规章制度及违章扣分项目虽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但相应扣分项目仅仅是公司对员工工作成效、履职行为的考核规定,并不是对其驾驶证及驾驶资格考核。此外,驾驶公交车涉及多数不特定人的安全,公司对其运营提出特殊要求是合理的。也就是说,公司根据其经营情况制定以上规章制度作为岗位考核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况且,这些考核制度系通过法定程序制定,鞠宏军作为公交司机应当遵照执行。在此情况下,公司按照内部制度规定解除鞠宏军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当然也无需向鞠宏军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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