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经济补偿有哪些?看看法院怎么说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是维持正常生产秩序、构建和谐用工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起止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会自动终止吗?双方如何处理?用人单位还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规定?本文结合三起期满后劳动者的权利及用人单位的义务进行一一释明。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经济补偿有哪些?看看法院怎么说

首次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

段先生系云天公司的运营主管,双方签署了期限自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21年4月30日,云天公司向段先生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通知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段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云天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金及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赔偿。仲裁裁决支持了段先生的请求。云天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经济补偿有哪些?看看法院怎么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云天公司因劳动合同期满与段先生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段先生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云天公司支付段先生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补偿

法官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经济补偿的数额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挂钩。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实践中,用人单位若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则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给劳动者寻找新机会以平稳过渡的缓冲期,如未提前通知将应依法支付未提前通知的相应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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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王先生系幸运公司的销售,双方签署了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3月,幸运公司通知王先生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向王先生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王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幸运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差额,获得支持。幸运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幸运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王先生不存在无法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王先生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幸运公司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鉴此,幸运公司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因幸运公司已就终止劳动合同支付了单倍补偿金,经予以抵扣后,幸运公司还应向王先生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法官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实践中,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除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无过失性对应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终止,则应根据劳动者的主张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经济补偿有哪些?看看法院怎么说

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张女士系网络公司的人事专员,双方签署了期限自2013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2021年2月,网络公司通知张女士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终止,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事后,张女士以自己在合同终止前已经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网络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用人单位告知事实,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法院依据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网络公司继续与张女士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此情况下,因劳动合同续延,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后果。因此郑重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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