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辞退后写小作文称上司性骚扰:试用期可以辞退员工吗?

近日,广东深圳坪山法院通报一起女子被后在微信群发文称上司性骚扰的名誉权纠纷案。女子张某曾为深圳某公司员工,男子林某系其顶头上司。因在内被公司,张某认为系林某故意所致。

张某写文称,林某是“好色狂徒”,频频揩油,还以转正要挟其陪睡一晚。张某将此文在数百人的工作微信群发布,随后被他人转发至朋友圈。林某起诉称,张某的造谣和诽谤,对其身心和名誉造成极大的损伤,妻子因此与其发生争吵并提出离婚。公司也启动问责机制,给予其严重警告、扣减绩效工资的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无任何证据证明林某存在对其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张某文中包含贬损性言辞,构成对林某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令张某向林某书面赔礼道歉,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对于普通人就业来说,发现一个公司的职位不适合自己,是可以提出的。那么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如果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也可以辞退员工。不过为了保护在中相对弱势的员工,中国的《劳动法》对辞退员工规定非常严格,那么公司可以在试用期辞退员工吗?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21条、26条、39条、40条的规定,在八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分别是: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事实上,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用工期的组成部分

所以,有的用人单位误认为试用期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对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意辞退,这是明显的错误认识。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具备法定情形,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通知后,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应明确并告知劳动者相应的录用条件,保存对劳动者考核的相应证据,如果随意解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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