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工有风险!个体户使用暑假工童工意外身亡需要承担工亡赔偿责任

案例简介:

刘某14岁,在暑假期间到个体工商户李某的工厂打工。李某知道刘某的年龄,却没有拒绝。某日,由于吊装货物的铁架突然倒塌,刘某躲闪不及,被当场砸死。面对刘某父母的索赔,李某一口回绝,理由是其只是利用暑期短时间接受中小学生临时打工,不属于正式合同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李某的说法对吗?个体户使用童工意外身亡需要承担工亡赔偿责任

法官解答:

李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李某之举属于非法使用童工。

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即无论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什么时段,只要是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营利性劳动等,都属于使用。李某明知刘某只有14岁,却为了营利而招用,明显当属其列。个体户使用童工意外身亡需要承担工亡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李某必须作出一次性赔偿。

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其中的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的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受到事故伤害造成死亡的,单位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等其他赔偿金。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本案中,李某虽然只是个体工商户,但却同样属于法定的用人单位,自然也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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