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被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承诺业绩未达标自愿离职,违法的!
案例回顾:
周先生一再解释:“我没那么傻,去签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入职时企业硬逼的,我当时就怕企业不要我。”
为了解开心头的谜团,周先生日前向本报求助。他说,去年6月,他入职一家医药公司,担任销售代表。双方在公司事先准备的劳动合同上签名,其中合同约定,如果周先生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绩效指标,无论是什么原因,其必须自愿离职。周先生说,“这么傻的劳动合同,谁会愿意签订,但若我不答应,单位也就不会与我签约,百般无奈之下,我只能头皮一硬,签下来再说。”
工作以后,起初还行,后来因各种原因,周先生在年底前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业绩,公司即要求他兑现自愿离职的承诺,可此时,周先生很是不甘。他说,当初签订这个不平等劳动合同,是在公司逼迫下才做出的承诺,现在他根本没有走人的愿望,又怎么叫“自愿离职”呢?但现实情况是,如果周先生不主动“自愿离职”,公司同样会以此名义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表示,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而一旦条件达成时,用人单位依照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这首先要看劳动法律法规对此有何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中,规定了14种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而言,企业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该符合这14种情形,而这14种情形之中,并没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先约定业绩不达预期的解除条件,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就可以依照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既然如此,那么这个约定就是无效约定。无效约定对职工和企业都是没有约束力的。也因此,如果周先生不愿走,单位用这种手段对付他,就是违法解除。
曾云鹏接着说,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记住,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解除,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而不能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超出法定的条件解除,否则,企业就是自找麻烦。
而对于职工来说,也要从中吸取教训,一个企业一上来不是考虑发展生产,发挥职工最大的工作动力和潜力,而是千方百计想着盘剥、算计,加入这样的企业,职工要好好思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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