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上班28天被公司罚款3280元,企业有权对员工罚款吗?

四川一男子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公司称其所发朋友圈数量不够,你如何看待这件事?

近日,网友发帖称,四川巴中一男子在一家卖酒的公司应聘销售,工作20余天后,竟然倒欠公司3000余元,男子感觉自己被骗了。他称自己名为赵某,在整个应聘和销售过程中,自己努力工作卖酒,却被公司劝退,而且没拿到,倒欠公司3000多元。8日,该公司一负责人王某对此回应称,赵某应聘后,发微信朋友圈的条数等考核不合格被扣钱,其工作未达标,所以被劝退。经了解,赵某和公司并未签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劳动者只要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工资。四川一男子上班28天被公司罚款3280元,企业有权对员工罚款吗?

基础工资3000,现在是被公司“罚款”3280元。也就是说基本工资都被罚光了,“倒欠”公司280元。是不是这回事?

倒欠3280和倒欠280可不是一回事。希望媒体能稍微上点心,不要为了吸引眼球,丢掉客观真实的底线。

再说这个案子。

公司这么做合不合法?

这就涉及到用人单位有没有罚款权?

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规定,企业对职工有罚款的权力。

《企业职工奖惩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但是,这是82年的规定,早在2008年就被废止了。

现行的规对企业是否有罚款权没有明确规定,倒是规定劳动者最低收入保障制度,其中就包括企业不得无故克扣工资规定。结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这实际已经能够说明立法本意是否定企业享有罚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实践中确实绝大部分法院都认为企业不具有罚款权。但是因为劳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企业罚款权力,所以在实践中各地法院认定标准存在一定争议。我随便找几个判例,大家感受下。四川一男子上班28天被公司罚款3280元,企业有权对员工罚款吗?

认为企业没有罚款权: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1民终3080号

对公民罚款只能由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设定的程序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企业有罚款权,故对王某要求返还处罚金8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民终29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的权力,该权力行使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行使罚款权。如劳动者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在损失范围内可以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但无权以扣发工资等形式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因此,某某分公司对金某的罚款,无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退回。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终836号

罚款行为通常系司法、行政等部门依法进行的一种惩戒行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备用工自主管理权,但应限于合法合理的范畴内,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权,某某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王某进行罚款,自工资中扣除1500元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王水兴的劳动报酬,故王水兴关于要求返还工资1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6180号

根据《广东省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设定罚款权违法,但本案中张某出具了《认罚声明》,表明其自愿向公司认罚并承担惩罚金,这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是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下签订的该《认罚声明》,因此本院对该声明的效力予以认可,对张某自愿处罚自身权利的行为予以确认。因此一审法院关于招商佣金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四川一男子上班28天被公司罚款3280元,企业有权对员工罚款吗?

认为企业有罚款权:

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1民终26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可见企业享有罚款权的前提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且该规章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但是罚款数额必须做出一定限制,企业没有任意决定罚款数额的权利

总结,实践中普遍不认可企业对员工有罚款权。实际上企业罚款权不是完全不可操作,可以通过内部奖惩制度与员工的绩效工资进行挂钩,这是企业自主管理权的一部分。

而且本案中还有一个企业管理的合法性问题。如果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侵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劳动者当然也是可以拒绝的。

比如本案中,酒厂要求男子再朋友圈里发广告,加好友。这就涉及到个人隐私侵犯。比如微信朋友圈,还有添加好友都属于个人生活方面事情。用人单位职能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进行管理,无权插手劳动者的生活活动。

当然,因为销售工作的属性,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朋友圈活跃也属于工作内容一部分。这时,用人单位要解决管理与个人隐私的矛盾,比如是否给员工提供企业微信,让员工通过企业微信完成工作内容?

但是,不管企业怎么管理,怎么设置考核标准,最终向劳动者发放的薪酬都不能少于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且不能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像本案酒厂这样明目张胆的从基本工资中扣除,那是肯定违法。也挺蠢。

本案中男子不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3000元基本工资,如果公司逾期一个月不支付。还可以通过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公司额外支付1500-3000元的赔偿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
最后说下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

本案,因为男子入职才28天就被劝退,未满一个月,所以主张不到双倍工资。

但是可以通过主张违法解除的思路,去主张到双倍工资。

思路不同,结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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