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人工费导致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山东省东营市经济开发区局通过支付预警平台发现,辖区内某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时代发64名农民工2020年6月份工资91万元。

经查,建设单位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审核不准确、人工费用比例过高为由,未将2020年6月份人工费用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导致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时代发工资。

经济开发区局通过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核查、调取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查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该项目中配备了劳资专管员,现场用工、考勤、工作量核算、工资表编制等台账清晰,确认用工人数、工资核算的情况属实。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8月3日,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建设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8月5日,建设单位将2020年6月份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中,同日,施工总承包企业将64名农民工6月份工资全部代发完毕。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人工费导致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案件评析

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源头来自建设资金或者说是工程款,源头上资金不足、工程款拖欠,必然影响到农民工工资发放。

为解决“没钱发”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将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并明确规定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可以确保人工费用优先拨付到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法律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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