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时遗漏诉求,能否在仲裁书增加请求?
案例回放:
近日,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责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此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我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要求我10天内举证。时隔17天,我想起公司还应该向我支付加班工资,遂直接增加该诉求且要求合并仲裁,但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拒绝。
法官答复:
你的确不能增加请求并要求合并仲裁。
增加或者变更仲裁或诉讼请求的主要情形主要有四种:
请求增加金额;请求变更事项,如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变更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变更期间,如对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段的变更;增加新的仲裁请求。
就此,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处理原则有二:
一是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增加或者变更的,如果属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管辖及受案范围,抑或该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并与审理或仲裁;
二是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的,应当另行起诉或申请仲裁。
上述处理的法律依据是: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给予你的举证期限为10天,而你是在举证期限届满7天后才增加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与加班工资相互独立。按照上述规定,你不能增加该请求并要求合并仲裁,只能另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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