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答复:三八妇女节上班不放假不支付加班费

大家都知道在三八妇女节广大女性是要放半天假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那么三八妇女节是法定吗?如果用人单位三八妇女节未休假而是正常工作,要不要支付费呢?人社部早在2000年就对此进行了答复。

可惜答案是不需要支付费的。

当前正在召开两会,不知道有没有人大代表提出三八妇女节必须给放假的提案呢?

官方答复:

官方答复:三八妇女节上班不放假不支付加班费

在2000年人社部对上海市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答复《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提到“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所以说如果用人单位在三八妇女节这天没有给女职工休息而是让其继续工作的话,那么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那这是放了个寂寞啊,不用付加班费谁还给放假啊?)

司法实践中如果因此发生基本上也是按人社部该答复进行处理。

个人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并没有明确该规定仅仅适用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而不适用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因此,正常的法律理解应该是用人单位在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部分公民放假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如果该劳动者属于放假的这部分公民,对于应当放假而没有放假的这半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该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样才符合法律本意,才能让三八妇女节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定。否则的话,三八妇女节所谓的半天假日就只是成为了公职等政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特权了不是吗?普通私企除非是特别有良心的企业或者有名的大企业可能会给女职工休假半天,绝大多数都不会主动在三八妇女节给女职工休假的吧?

你所在的用人单位有没有给女职工放假呢?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相关案例:

(2019)粤01民终15126号民事判决:一审认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根据《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本案中,2018年3月8日为星期四,新信和公司已向张小燕发放该日的正常工资,张小燕要求新信和公司支付该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关于2018年3月8日加班工资,因当天是工作日,张小燕要求发放当日的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2019)浙052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2016年3月8日、2017年3月8日及2018年3月8日均为工作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年三八节加班工资517.2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9)湘0104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关于原告三八妇女节加班工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明确规定: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原告要求的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2018)津0116民初80736号民事判决:虽然从考勤显示张静在“三八妇女节”及“五四青年节”均出勤,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中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因此,对于张静在2017年“三八妇女节”和“五四青年节”的出勤,不认定为加班时间。


(2017)粤01民终16718号民事判决: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上诉人李凌云作为女职工,在妇女节期间照常工作,对此广东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故原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李凌云关于“3·8妇女节”的加班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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