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工地拖欠工资施工单位应依法履行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立法,是治理欠薪的利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充分发挥《条例》赋予的监管手段和惩处措施,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
上海市:建筑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履行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任
案例
2020年9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上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拖欠工资投诉举报电话网站)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辖区内某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工程款结算金额上产生分歧,导致分包单位拖欠52名农民工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的工资193.78万元。
经调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没有依法监督,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松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改正,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先行清偿责任。
经松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约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进行宣传讲解,最终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要求,履行了先行清偿责任,将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户发放给农民工,劳动者反映的诉求得到解决。
评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本案中,分包单位因工程款纠纷为由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履行先行清偿工资的责任,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案件处理焦点问题在于:分包单位对劳动用工管理缺位,对入场施工的农民工人数、工作时间、工作量的真实情况不掌握;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责任,发生纠纷后又对分包单位提供的用工情况和欠薪数额不予认可。
为准确核实欠薪人数和金额,松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该案处置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对农民工身份进行了解梳理:
现场问询
逐一了解被欠薪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实际工作岗位、宿舍楼的具体住宿位置、同住工友姓名及工种、食堂位置、施工大楼数量、具体作业面位置、工作天数、工价等详细信息,核实欠薪人员身份的真实性。
确定核实
对分包单位提供的劳动用工、实际工作量、考勤信息与农民工提供的信息进行一一核实确定。
通过上述有效手段,还原了欠薪事实,确认的欠薪人数、欠薪金额得到了农民工、分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一致认可。松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执法中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具体规定,最终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了先行清偿责任。
法规链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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