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坚决要求不缴社会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1日,某公司与某河道管理中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某公司为某河道管理中心提供劳务派遣。2018年8月15日,某公司派遣刘某至某河道管理中心工作,并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刘某手写的“本人刘某坚决要求不要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字样,某公司遂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6月12日,刘某在某河道管理中心工作时受伤。后社会保险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经鉴定刘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2021年12月7日,刘某以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后刘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与某河道管理中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30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366元、鉴定检查费400元、医疗费26058.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5000元。因仲裁委未裁决刘某具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劳动者费用。故判决某公司、某河道管理中心赔偿刘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共计86583.30元。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之一,能够保障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可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可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明确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仅损害劳动者个人利益,而且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刘某签订承诺书明确其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该行为不能免除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劳动者费用。在此提醒劳动者,虽劳动者承诺未缴纳社会保险后发生工伤的损失仍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因劳动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在先,故该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情形,若届时劳动者还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也不会得到支持。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作出相关承诺时均应仔细考虑后果,以免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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