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12345热线投诉能否构成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日,包某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21年4月30日,包某提出离职申请,并于当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物业公司同意给他12000元补偿。
2021年9月5日,包某第一次拨打12345热线反映物业公司未按照协商结果向其支付补偿金问题,并请求相关部门协助解决。热线工作人员回复应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2021年11月20日,包某再次拨打12345热线反映物业公司未兑现支付补偿金承诺的问题,并请求相关部门协助解决。2021年12月9日,热线工作人员回复:人社局经与物业公司联系核实,副总经理已表明在下月15日发放工资时支付离职补偿金。
2022年6月13日,因物业公司未支付离职补偿金,包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法定时效为由不予处理,包某遂诉至法院。
★裁审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包某于2021年4月30日离职后,在一年内于2021年9月5日和11月20日两次拨打12345热线反映权利诉求,仲裁时效中断,应重新起算。故按照仲裁裁决书中认定的包某于2022年6月13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其仲裁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时效。
★律师点评
12345热线及其网络平台是代表政府受理并办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等诉求并提供权利救济的渠道。
包某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拨打12345热线提出权利诉求,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并且根据12345热线回复可知,经劳动主管部门与物业公司副总经理联系核实,其表示同意支付离职补偿金,亦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这两种情形均产生中断时效的效果,故仲裁时效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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