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丧假5天后未返岗被辞退,法院:公司不违法。
基本案情:
某鞋店系个体工商户,未设立工会。小李自2010年10月1日入职某鞋店,担任导购员一职。2021年1月1日,某鞋店(甲方)与小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同意每月休息两天,乙方享受带薪婚假5天,带薪丧假3天”“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如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以提前30日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其中第2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等条款。某鞋店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员工规章制度与岗位职责》第八条规定“旷工一天扣发两天工资,旷工连续三天视为员工离职处理”。
2023年7月12日15时50分,小李向某鞋店经理张某请假,原因是奶奶病危回哈尔滨望批准。小李在办公软件上请到了三天事假(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5日)和两天调休(2023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17日晚)。2023年7月17日15时23分,小李联系张经理,想再请几天假,张经理回复之前说好了给不了假了,到期不回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2天,旷工3天以上开除处理。
18日,某鞋店店员郝某某不断询问过小李,是否能在19、20日上班,小李未作回复。21日下午13点55分,某鞋店店员郝某某告知小李,按照公司条例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某鞋店决定将小李开除。
经查,小李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工资收入总额为35428元,月平均工资为2952.33元。小李就追索工资及经济赔偿金问题与某鞋店发生争议提起仲裁,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阜劳人裁字[2023]第0184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及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760.58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并裁决被申请人返还扣除申请人200元工资”。小李对仲裁结果不服,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某鞋店以小李旷工天数达到连续三日以上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对于某鞋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系违法解除,应审查小李是否存在某鞋店所主张的违纪事实。
小李以奶奶病危为由向某鞋店请假,请假时间为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7日,7月17日小李奶奶死亡,小李继续向某鞋店请假但未能获得批准,并告知小李旷工一日扣工资,旷工三日以上视为员工离职处理的规定。某鞋店在后续几天询问小李何时返工,未能得到确切答复。
出于中华民族守孝的传统,一审法院可以理解小李为祖辈守丧礼的心情,但同时小李作为某鞋店的员工,亦应与某鞋店积极沟通目前的情况,明确告知其返岗时间,便于某鞋店做出相应的工作安排。
而且,参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仅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本案某鞋店给予小李五天假期,时间长度上符合一般往返阜新至哈尔滨的路程需要。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小李奶奶病危,小李出于亲情需要回去见奶奶最后一面,假期最后一日正巧小李奶奶过世,按照东北地区出殡传统,自死亡之日开始计算第三天为出殡之日,小李应当在办理出殡事宜后联系某鞋店或准备返岗,但至7月21日下午某鞋店告知小李对其做离职处理的决定之时,小李事实上已经属于旷工连续三日以上且未有明确交代,故某鞋店据此,因小李违反了《员工规章制度与岗位职责》第八条规定,某鞋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故对于小李诉请经济赔偿金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该劳动合同系某鞋店制作,其对于约定内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某鞋店认为小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亦应根据此条履行提前30日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义务,故某鞋店应按照此项约定向小李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2952.33元。
综上所述,判决:一、某鞋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李一个月工资2952.33元;二、驳回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上诉人小李因奶奶病危向被上诉人请假,被上诉人考虑路途因素给予其三日事假和连休两日待遇,照顾到了其为祖辈尽孝的情感和愿望,时间上可以满足小李处理个人事务的需要。但假期最后一日小李因奶奶病故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而连续旷工三日,违反了单位《员工规章制度与岗位职责》第八条规定“旷工一天扣发两天工资,旷工连续三天视为员工离职处理”。本案证据可以证明小李在申请续假被拒时单位已明确告知其“连续旷工三天开除处理”,且小李签名确认学习了单位《员工规章制度与岗位职责》,说明小李对其旷工行为可能存在的后果是知悉的,被上诉人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且并不违反善良风俗。因此,对上诉人小李提出的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应支付经济赔偿金76760.58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小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号:(2024)辽09民终366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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