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经营,驾驶员工伤谁担责?

车辆挂靠经营,驾驶员工伤谁担责?

【基本案情】


魏小方为谢兵雇佣的驾驶员。2017年1月9日,谢兵与连云港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签订《车辆加盟甩挂合同》,双方约定谢兵将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挂靠期间,魏小方在驾驶车辆返回连云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魏小方所受伤害为,后经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物流公司对该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经人民审理,驳回某物流公司诉讼请求。另,魏小方就案涉交通事故主张损害赔偿一案中,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查明,魏小方误工(休息)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180日。魏小方就工伤待遇申请劳动,劳动仲裁委裁决物流公司支付魏小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等共计157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第三人谢兵与物流公司签订《车辆加盟甩挂合同》,双方约定谢兵将其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魏小方系谢兵雇佣的驾驶员,在驾驶案涉车辆过程中受伤,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依法应当承担魏小方所受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关于魏小方受伤前的月标准问题。魏小方具有A2E车型准驾资格,参考相关运输行业相应情形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认定魏小方月工资6000元,与货运司机行业的并无明显冲突。法院明确物流公司应当给付魏小方工伤保险待遇等共计157500元,判决驳回物流公司关于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挂靠经营在道路运输领域较为常见。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等规定,长途客运车辆和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禁止挂靠经营。对于货物运输领域的挂靠,虽未有禁止性规定,但个体车主挂靠有营运资质的公司开展运输,实际雇主和用人单位不一致,被雇佣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雇主与挂靠单位往往互相推脱。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因被挂靠方未为驾驶员缴纳工伤保险,应当由被挂靠方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挂靠情形下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方,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系驾驶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受伤,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因工伤待遇责任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挂靠方(车主)避而不见,被挂靠方称驾驶员非其所雇,且从未发放工资,双方不存在,不应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被挂靠单位为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承担方,维护了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另外,关于挂靠经营,除不得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之外,被挂靠方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规避合法经营中的用工风险。(文中魏小方和谢兵系化名)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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