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周全调解,劳资“重归于好”

法官周全调解,劳资“重归于好”

9月2日,武汉市洪山当庭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官以“不伤面子、不伤和气”的方式化解了双方矛盾,让劳资双方“重归于好”。


原告李某2016年入职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现场监理一职,工作认真负责。2021年2月份,李某被公司派到某项目工程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一职,今年2月份,该项目已进入收尾阶段,公司决定安排李某去负责武汉其他的工程项目。但李某认为自己负责的该项目正处于收尾阶段,附属工程也即将开工,许多事情需要处理,自己有义务将这个工程干完再去别的项目地,所以不愿接受公司的人事调配,也因为此事和公司产生了不愉快,一气之下通过微信向公司领导说“不搞了”。尽管嘴上说“撂挑子”,但3月份,李某仍然在原项目上班处理收尾工作,公司也按时向李某支付了3月份的


今年4月,李某声称自己已前往新的项目地上班,但公司停发了,于是向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月份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共计8万余元。


公司认为,李某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不干了,从公司的考勤上也显示出李某4月份并未去新项目工作,李某是自动,且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受理本案后,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法官决定先行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尽管双方对于解除合同后的金额分歧较大,但公司流露出对李某工作态度和能力的认可和欣赏。法官还了解到,李某尚未找到新的工作,之前不愿意接受公司安排,也完全是出于想把项目收尾工作做好的目的。法官意识到双方矛盾并未到不可调和的地步,于是转换了调解思路,询问双方是否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并从维护企业信誉,爱惜人才、缓和用工矛盾等方面,详细地向双方普及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双方互相体谅,最终公司同意李某回来上班,而李某虽然愿意回去上班,但担心自己和公司打官司“撕破脸”,回去之后会被“穿小鞋”。法官随即与公司就李某回去后的福利待遇等问题进行沟通,耐心释法打消李某顾虑,最终李某与公司达成一致,双方之间的仍按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低于2022年3月前的职级待遇),公司还向李某支付4月至8月的生活费7000元。李某承诺于9月5日前往公司报到。


重回公司上班的第一天,李某专程给法官打来电话表达感谢。最终,该案圆满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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