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民工讨要工资免费法律援助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0日,农民工魏某某、丁某某来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邦尼法律服务所,代表15名湖北孝感籍农民工进行法律咨询,希望能为他们主讨回拖欠工资。
接待人员详细询问,了解到了事情的原委。原来,这15名农民工于2018年5月22日至8月10日,在吉林市高新区某制造产业园从事综合楼、宿舍楼、综合站房、消防水池建设中的搭架子等项工作。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吉林市某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吉林某建设集团,而具体负责施工的是一名挂靠在吉林某建设集团名下的牛某。15名农民工从事的项目完工后,牛某仅给付了工资款26万元,尚欠农民工20万元。临近年末15名农民工中有13名农民工返回湖北,仅留下来魏某某、丁某某作为代表向吉林某建设集团及承包人牛某讨要工资。案情清楚后,所主任认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保护,农民工的合理诉求必须得到法律保障。为了把此案办好,所主任安排对农民工讨薪有经验的所党支部书记魏忠庆承办。魏忠庆接受任务后,立即到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受理并指派魏忠庆承办此案。
通过进一步与农民工代表详谈,法律援助承办人了解到,这15名农民工和牛某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发放工资的凭证,亦没有用工单位的证人证言,想要为农民工维权难度很大。经过艰苦细致的大量工作,承办人收集到了牛某欠薪的初步证据,随之代理以15名农民工为劳动争议申请人,将吉林某建设集团列为劳动争议被申请人,将牛某列为劳动争议第三人,向吉林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通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即时受理,及时开庭。庭审中,被申请人吉林某建设集团认为已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牛某,农民工追讨工资仲裁请求与己无关;承包人牛某认为,农民工所从事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现因工程质保期未满,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现在还无法确认,总之被申请人不能按照农民工的要求给付工资。
法律援助承办人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要求,各施工单位要及时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是违法行为。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追讨劳动报酬,有法律依据。本案农民工讨薪事实清楚,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依法承担给付责任。第二,本案施工单位吉林某建设集团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牛某,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吉林某建设集团应当依法承担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法律援助承办人提交了被申请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证据,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明施工单位吉林某建设集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性,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庭审中,法律援助承办人积极促使双方沟通,化解矛盾。仲裁庭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双方当庭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同意按照农民工的仲裁申请,当庭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合计20万元。农民工及时拿到拖欠已久的工资,非常满意,并当庭书面申请撤诉,吉林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庭作出劳动争议决定书,准许撤诉。
【案件点评】
法律援助承办人帮助湖北孝感籍农民工讨回被拖欠工资款20万元一案说明,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农民工维权中的作用,政治上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怕困难,勇于担当,牢固树立为人民群众谋幸福的观念,积极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自觉做农民工维权的坚强后盾;具体操作上必须做到“三心”,即倾听诉求要有爱心,收集证据要有耐心,协调关系要有诚心,努力把工作做细,务求实效,做农民工维权的贴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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