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做岗前培训,员工离职要支付培训费吗?
案例简介:
2020年5月15日,小邱与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初级早教老师。小邱同一批新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对小邱及同事进行为期18天的定向培训,项目为职前培训,培训内容为公司背景、业务;课程体系、课程优势;销售技巧及电话销售技巧等。同时约定如果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1.5年,新员工应赔偿全部培训费用。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7月安排新员工培训,为小邱负担培训费、住宿费4900余元。同年9月,小邱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要求员工赔偿培训费。
请问,这种情况下,小邱/员工该赔吗?
释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完成专项培训(即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约定由违约劳动者承担培训费。
而根据《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培训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职业教育培训与专项培训在培训内容的专业性、培训对象的专门性等方面存在区别。单位将职业教育培训混同于专业技术培训,是违反规定转嫁责任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权利。
小邱/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属于“职前培训”,性质为职业教育培训,是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公司通过约定形式将职业教育培训费用转嫁给员工,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该约定无效。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不合理约定,附条件履行职业教育培训的义务,限制或者剥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单位混淆专业技术培训与一般职业教育培训,向劳动者转嫁培训费用,不应获得支持。
因此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入职培训一般来说都应该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培训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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