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公司账户冻结不发工资怎么办?能否申请仲裁?
及时发放工人工资本是企业的法律义务,但是有些不法企业以各种理由拖欠工人工资。用人单位公司账户冻结不发工资怎么办?能否申请仲裁?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充分保障和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袁某与肖某均为龙岩市永定区某发电厂员工,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10月袁某、肖某离职,该发电厂尚欠袁某9个月工资共计17269.54元工资,欠肖某工资14725.77元。袁某、肖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果,遂向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发电厂及其总公司,诉请支付被拖欠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该发电厂认为,虽然拖欠工资属实,但是发电厂的账户因总公司诉讼纠纷自2018年起就被北京法院冻结,拖欠工资是由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发电厂及总公司与北京法院多次协调沟通后,法院已解冻1000万元并转入到监管账户,2020年11月,资金到位后,除原告袁某、肖某外,其余员工的工资均已支付。袁某、肖某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辞职原因虽然与工资被拖欠有关,但发电厂并非无故拖欠工资,所以发电厂不应支付袁某、肖某经济补偿金。
发放工资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案中,发电厂拖欠袁某、肖某2020年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工资,已远超过一个工资的支付周期,虽然发电厂提出拖欠工资是因为账户被冻结,自己也在积极筹措资金发放职工工资,但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用人单位出现资金困难,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需得到维护。劳动者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用人单位准时足额发放劳动者的工资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且该发电厂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袁某工资,存在主观恶意,故袁某、肖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决发电厂及其总公司支付袁某、肖某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因资金困难免责,劳动者的生存权将难以得到保障,用人单位应注意避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否则将承担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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