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顾问丨出差途中突发病,企业不愿认工伤
最近,刘某妻子整天悲悲戚戚,“老公出差突发疾病亡故,企业竟然不算工伤。”
日前刘妻向本报求助,说多年前,刘某进入这家快销品企业,担任销售员一职。一个月前,刘某受公司之命,前往外地出差。刘某在半途突发心脏病,送医院抢救近48小时死亡。家属要求公司申报工伤。公司却认为,刘某系出差途中生病死亡,不是在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上,所以不能报工伤,而且,就算出差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到底是脑死亡还是心脏停搏算死亡?刘某准确的死亡时间也可能过了法律规定的“48小时”。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提出这样那样的问题,本质上是不愿给职工申报工伤认定。
林律师分析,出差途中发病身亡算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得很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出差途中,无论是在办事地点,还是飞机、高铁上,抑或是在马路上,均应视为工作时间;出差办公事,出差者在哪里,工作岗位就应该在哪里。这两个前提确定了,那么,只要是突发疾病,在48小时以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就应该可以断定为工伤。
林律师继而分析,法律所认定的“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这个时间起始点如何算?应该是从患者送进医院初诊时间起算。“抢救无效死亡”,这个死亡状态又如何看待?法律并没有规定“脑死亡”“心脏停搏”“呼吸停止”等哪种死亡状态作为死亡标准,亦作为死亡终止点,那么,现实生活中就应该以抢救医院开出的死亡证明时间为准。很显然,刘某既然是在出差途中突发心脏病,又是经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的职工,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给他申报工伤认定。
林律师说,现实中,申报工伤应以用人单位为先,但用人单位不报的话,职工或职工家属既可以请企业工会代为申报,也可以自行申报。因为工伤认定部门,其本身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对申报上来的材料予以甄别,看哪些符合工伤认定,哪些不符合工伤认定。
林律师最后强调,并非只要出差,职工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之内亡故的,就必然是工伤。目前比较流行的一个法律观点是:出差职工发病时间应该在工作时间内与工作岗位上,比如出差前往目的地途中;病情要符合突发的特征,不能是长期性的慢性疾病;且病人被直接送往医院抢救,而不是回宾馆休息再去医院等。只有符合了这些要件,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当然,何种情形为工伤,应该由工伤认定部门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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