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得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录员工:就业政策有哪些?

今天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那么政策有哪些?

决定共12条。坚持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围绕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促进就业的共识和合力,高效统筹防控和稳经济、促就业、惠民生各项工作,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明确政府、企业、社会各方责任。明确市、区政府及乡镇、街道在稳定和扩大就业方面的责任,强调区政府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第一责任,要求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引导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克时艰,稳定工作岗位。支持市场主体落实稳就业责任,明确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吸纳就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同时,围绕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扩大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大企业人才储备力度、完善人才落户政策、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级等,明确了相关方面的责任。

明确制度创新和法治保障相关内容。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审批、容缺后补等方式支持吸纳就业容量大的企业高效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探索建立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信的豁免制度。支持浦东新区在稳定和扩大就业方面先行先试,将浦东新区在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准入等方面的改革经验及时向全市复制推广;发挥企业预重整或者破产重整、和解等制度的作用,促进稳企业、保就业。同时,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法治保障。

明确公平就业和纠纷化解相关要求。明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人民、劳动人事争议机构、工会组织、调解组织等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疫情的劳动争议纠纷。

明确狠抓落实及强化监督的相关要求。明确市、区政府应当强化对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成效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求市、区相关部门加强对落实主要就业指标和政策措施情况的专项监督和检查,做好就业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稳定对就业形势的社会预期。同时,就市、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监督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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