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施行乐捐制度对员工罚款合适吗?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杨浦区局执法大队收到劳动者甲某的投诉,他声称自己所在的公司无理由扣除。经了解,甲某被扣的原因是因为一次迟到。公司负责人声称已通过会议告知全体员工迟到处罚的规定,但甲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自己并未见过相关规定,且公司从未就迟到罚款事宜征询过他的意见或进行民主程序表决。

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施行乐捐制度对员工罚款合适吗?

【详细调查】

在接到甲某的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详细的调查。经查阅了公司的会议记录和员工手册,发现公司确实在会议上告知了全体员工迟到处罚的规定,但并未有任何记录显示公司就迟到罚款事宜征询过甲某的意见或进行过民主程序表决。此外,甲某在被扣工资后曾多次向公司反映情况,但公司并未予以合理的解释和补救措施。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时,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实施过程中,如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修改完善。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确保得以有效实施。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劳动者以不知晓、未告知为由对规章制度提出质疑。为避免此类问题,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组织员工学习并签署《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确保员工对相关规定的了解和遵守。

此外,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还需注意具体内容和处罚措施的合理性。经济处罚金额应与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和收入水平相适应,避免处罚过度。如需对员工严重违纪行为采取罚款等措施,用人单位应充分收集违纪员工的证据材料,包括检讨书、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录像和录音材料等,确保证据具有证明力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否则,单位的罚款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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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类似情况,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返还被克扣的罚款,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并要求。因此,用人单位应谨慎处理员工违纪事宜,确保合法合规。

【综合点评】

本案中,虽然公司声称已通过会议告知全体员工迟到处罚的规定,但甲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自己并未见过相关规定,且公司从未就迟到罚款事宜征询过他的意见或进行民主程序表决。这暴露出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存在一些不规范和不合法的情况。为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用人单位应当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和告知义务确保劳动者对相关规定的了解和遵守。同时用人单位在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时应注意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避免滥用处罚权给劳动者造成不当侵害,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和谐。


【案外话】

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具有处罚权、能否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各地标准不一,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而在现实中,各地都有个别用人单位存在规定违反规章制度罚款的制度,但是在后续如果印发了,对于这一制度的合法性却不尽相同,大部分地区否认这一制度的合法性,认为用人单位没有处罚权,不能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建议通过的方式对员工进行管理,既能规避法律责任,也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下述案例有更详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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