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怀孕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败诉
案情简介:
安女士结婚后应聘到某合资环保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安女士的月薪是3500元,工作部门是公司的公关部。她所在的部门主要负责与主管行政机关联系工作。她出色的工作能力很快赢得了全公司上下的好评,很快被提升为公关部经理。到公司一年后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安女士初次偿到孕育生命的喜悦,这个消息也不胫而走,传遍了整个公司。
公司总监知道这个消息后,心中甚是不悦,安女士主要负责的工作就是要经常地到外面与人家联系,拖着个大肚子工作既不方便,也影响公司形象。于是总监一声令下,将安女士调到公司办公室,作普通的文员。一个月后,工资也从3500元降到了1000元。他们竟敢这样对待自己,安女士越想越生气,于是犯起了小姐脾气。从医院里开出了一张“先兆性流产,建议休假两周”的证明,并在电话里告诉了办公室主任。主任犯难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休假三天以上的,须向公司副总监以上的领导请假,于是主任婉转地告诉安女士,这件事他做不了主,要由职工向副总监以上的领导请假才行。
安女士一听气就不打一处来,这分明是整人吗,撂下一句“你们看着办吧”,再也不理会请假的事了。两个星期后,安女士上班,她仿佛没事人一般,也不提请假的事。不久公司通知她,由于她连续旷工两个星期,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请假制度,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安女士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庭。在庭上安女士称:“我是孕妇,受法律的特别保护,我再怎样做,公司也不能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她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补发拖欠的一个月工资差额3500元,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的25%。 公司认为:调动安女士的工作,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工作调动了,工资当然应当随着变动。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手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安女士不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其行为构成旷工。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要求仲裁为驳回她的申诉请求。
仲裁结果:
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拖欠安女士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125元,维持公司与安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评析: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了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达成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一经确立,任何一方非经另一方同意,或法律的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内容。在本案中,企业一方未经安女士的同意,就擅自变更了她的工作,并降低了她的工资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第481号文)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来公司单方面擅自改变安女士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是一种违约行为,安女士理应利用《劳动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肯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她却选择了负气的方式,以不履行请假手续就不上班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结果公司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将公司的《员工手册》约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也就是说公司已就《员工手册》向安女士履行了告知义务。
公司以安女士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所以安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申诉请求,不能被仲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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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无论什么时候都要遵守相关规定,孕妇本来是受保护的,可是这个“保护”本身也是相关规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