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能否休病假应由医生判定

专家说法:能否休病假应由医生判定

专家说法:能否休应由医生判定


劳动法专家陆胤认为,请的前提条件不是单位是否批准或是同意,而是由医生通过专业来判断是否有休病假的需要。如果这个客观事实存在,那么休病假就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企业不能因为内部规定、制度等任何理由阻碍员工享受这一法定权利。


法律只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病假权,没有对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规定,企业可以在内部规章制度中对申请病假流程进行规定。但制度应该有一定的弹性,这是企业人性化管理的基本要求,如果确实存在员工客观上不能按照规定流程请病假,企业也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旷工,否则企业也不能免责。对于企业能否指定开具病假单的医院级别、要求提供病历卡等看病依据问题,陆胤表示,这可以由企业与员工方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一致那么可以操作,如果员工不同意,企业单方面进行设定也是不合法的。


此外,如果企业因为员工请病假不符合规定流程,或是其他原因而将员工辞退,可能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人力资源专家屈辉解释,如果用人单位对于病假单的真实性有异议,或对病情是否需开病假有疑问,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到医院门诊办公室查询病假单登记情况,向开出病假单的医师了解具体病情。现在大多数医院,特别是大型医院对于开具病假以及对于用人单位的查询等事项规定还是比较完善的。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病假单如有疑问,完全可以按照程序,办理手续,向医院了解情况。


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即使对员工的病假单有怀疑,也不可想当然地就擅自处理员工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否则,会在由此引发的争议中处于无理无据的境地,最终还要承担侵害员工权益的责任。


职工要讲诚信不能滥用权益


企业应当依法让员工享受应有的权益,但员工也不能滥用自己的权益。


上海市劳动争议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在操作实践中,他们也会碰到一些混病假的员工,尤其是在单位将要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这种混病假的情况尤为突出。为了了解情况,委需要安排专门的仲裁员去调查核实情况,调查过程很讲究方式方法,这对公共资源是一种很大的浪费。况且,混病假本身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从表面上来看,损害的是企业的利益,但从长远来看,实际对自己的权益也是有影响的。“就像前面企业说的那样,因为混病假的人多,所以企业有所担心,就不愿意轻易准假,到头来伤害的还是员工自己的利益。这跟狼来了的故事是一个道理,欺骗多了,人失去了诚信,等到真正需要请病假的时候,企业就不再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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