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超仲裁时效怎么办?

申请工伤超仲裁时效怎么办?
申请超仲裁时效怎么办?

在公司发生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赔偿,或工伤后没有申请劳动仲裁,导致在日后申请工伤超过仲裁时效,难道就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吗?劳动仲裁时效期只有一年,超过一年还能申请仲裁吗?

太原市李先生:那像我这样待遇超过时效的,还有什么补救办法吗?

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未做出任何工伤赔偿决定,如果寻求工伤赔偿,则有可能因时效期限已过而驳回其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 20号)也规定:“依法应当参加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两个途径似乎都不行,但是根据规定,我们仍然可以尝试这样做。

《安全生产法》第53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所以,即使李先生丧失了《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要求赔偿的权利,他仍然可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该法规的上述规定向雇主索赔民事侵权责任。限制是三年。在此还应指出,员工是否可以使用此条款向雇主要求民事赔偿责任还是有争议的,但是,从法律上讲,遭受工伤的工人不仅有权要求工作相关的伤害保险待遇,也有权根据其他法律要求其雇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规定(10)“关于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未经的问题。实践中,一些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工伤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在法定期限未及时申报工伤造成工伤不能确认,或者申报工伤后未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对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委托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因此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处理,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予以处理”,没有这方面没有有关规定的省份,可以参照山东省上述规定处理。

但是,李先生即使按照人身伤害的一般原因要求单位赔偿,如果单位有证据表明李先生自己是因人身伤害的过错,也必须承担部分责任。而李先生的东西本来属于,应该按照工伤待遇来主张,我们也知道,工伤不算是工人的过错,也就是说,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要提高法律意识,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在事故和伤害发生后,要及时主张权益,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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