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明确各方支付主体责任,经营风险不能转嫁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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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一句话:工程款没到手,工资也要照发。听闻此声,分包企业、施工企业哭成一片……先别急,往下看,还是有活路的。

施工方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严格用工管理,全面实名制

全面实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完善监控机制,有困难早报告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奖优罚劣

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建立健全专用账户制度,挪用账户银行要报告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看到了吧,以后谁要是擅自挪用专用账户的专款,银行有责任报告主管部门。

落实清偿欠薪责任,各方都有责任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雇农民工的企业是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谁也跑不了,都有清偿欠薪的责任。

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互认共享

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企业“”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企业失信联合惩戒,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若真能落到实处,欠薪问题一定能够根治。

严查拖欠工资行为,恶意欠薪法办

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集体欠薪挂牌督办

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

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违法讨薪追责

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办、督办、追刑责……连续使用如此严厉的措辞,在近年的清理欠薪文件中比较少见,中央根治欠薪的决心可见一斑。大家务必加倍重视,切莫当了儆猴的鸡。

加强建设资金监管,没钱的政府项目不批

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欠薪企业不得开新项目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看到这里施工企业应该出口气了,甲方再也不能空手套白狼了。

改革用工方式,鼓励工人自有化

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之前有人问,住建部对于劳务企业资质管理的态度如何。

通过这一条想必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劳务管理的改革方向,与之背道而驰的劳务分包制未来前景如何,不言自明。

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如果不明示会受何种处罚?期待相关实施细则尽快出台,否则这种“小”事情恐难落到实处。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纳入政府考评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完善部门协调机制,职责细化明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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