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休假?浅谈不定时工作制出租车司机的年休假制度
出租车司机休假?听起来似乎有些荒诞,可是要明白,出租车司机也是普通劳动者啊。面对出租车司机提出的带薪年休假这样的诉讼请求,公司通常会以出租车司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所以不适用年休假制度作为抗辩,审判实践中法官也认为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难道真的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制度吗?
关于带薪年休假制度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带薪年休假制度,这个制度的初衷是什么?带薪年休假制度起源于法国。1936年6月20日,法国左翼政党联盟人民阵线在赢得立法选举后,法国《带薪假期法》正式颁布,该法规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每年可以享受为期两周的带薪假期。”从此以后,年假不再是公务员的专利,度假也不再是上流社会的产物,所有法国的普通员工只要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就可以享受15天的带薪假期,这也是全球最早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之后,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的压力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在此基础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该条例”)于2007年12月14日由国务院公布,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确立了我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由此可见,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保障每一个普通劳动者休息权的一项制度。在带薪年休假期间,公司不得给劳动者指派工作任务,但是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即所谓的“带薪”。
其次,年休假与公休日和公共假日是不同的。公休日是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日。由于我国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40小时,因此一般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两日。公共假日是指全体公民享受的假日,例如元旦、春节、五一等等。而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国家法定公共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也就是说年休假是劳动者在本来应该工作的时间国家要求企业给劳动者放假休息,并且要求企业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年休假制度的确立从法律上要求用工单位必须给劳动者除公休日和公共假日以外的休息时间,这才是真正的给劳动者休息的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
说完年休假,再来看看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等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由此可见,不定时工作制只是要求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是严格按照朝九晚五或者一天八小时的工作安排,一天或者一周工作时间内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的原因,并非工作时间由自己安排,而是因为工作任务导致工作时间不固定。但是基本还是遵循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原则的。因此,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依然享有不被安排工作任务休年休假的权利。
出租车司机能不能享受带薪年假
说完年休假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让我们聚焦到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群体——出租车司机。作为出租车司机,运营中的出租车只要有乘客要求搭乘,出租车司机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拒载。因为乘客用车时间和目的地的不确定性,导致出租车司机的工作时间不固定。因此,出租车司机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施行不定时工作制,并不说明他们的工作和休息是由自己决定,那是表面现象。作为一份职业,除非司机不想赚钱,否则一般不会在工作日客流高峰期偷懒,在大家放假的时间,可能是出租车司机最忙的时候。其实出租车司机的工作更像销售的工作。他们有承包定额指标或者工作任务指标,出租车司机能决定的就是在月初完成任务还是在月末完成任务,但是当月的任务必须完成,只是完成任务的时间跨度以月计算而已,另外因为出租车司机在正常工作日需要工作,在公休日、公共假日甚至更忙,所以不定时工作制并没有让出租车司机比其他普通劳动者清闲,相反,他们正常状态下工作时间更长。因此,不定时工作制的出租车司机应该享有不承受工作任务休息的权利,也就是休年假权利。而我们的法律也规定了出租车司机休年休假的权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由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年休假制度和工时制度没有关系,年休假天数只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的限制。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笔者认为,该条调整的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公休时间以及公共假期安排问题,不应包括法定的年休假安排。而且,该审批办法的出台早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该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作为劳动者休年休假的法定依据。
出租车司机的带薪年休假应该如何操作呢?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不同的运营方式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
目前出租车行业有两种运营模式,一种是司机有基本的工资保障,自己需要完成公司制定的任务指标,根据任务完成情况领取一定比例的提成,这种模式,我们可以把它看成传统的劳动关系模式;另一种是司机没有基本的工资保障,每个月向公司缴纳一定的承包份额,去掉承包份额多余的部分为自己的劳动所得,在后一种情况下,出租汽车公司和司机签署两份合同,一份是劳动合同,一份是承包合同。从两份合同的关系上看,承包合同应该是劳动合同的附属合同。因此,出租车公司和司机的主要关系是劳动关系,其次,才是承包关系。承包关系只是劳动关系内容的一种实现方式。既然是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的出租车司机就应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在第一种运营模式(即发放基本工资)下,允许司机休年休假,年休假工资应该以日常发放的基本工资为基础;第二种模式(劳动合同加承包合同模式)下,司机没有基本工资,只有很低的生活补贴,比较公平的做法是,在司机休年休假的当月应该根据年休假天数所占当月天数的比例适当减少司机的承包定额,年休假期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年休假工资,这期间要将运营车辆交回公司,而不能由司机继续运营或者掌控。如果司机不交车愿意继续运营的话,视为放弃休本年度年休假。
忙碌的城市生活中,出租车司机师傅是我们便利出行的坚强后盾之一,希望作为劳动者的他们在辛苦劳动的同时能够充分享有休息的权利,让这个城市井然有序而又充满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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