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争议仲裁案例

解除经济补偿金争议是中的常见类型,通常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对经济补偿的金额、支付条件或法律适用存在分歧。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框架,供参考:

案例背景

某员工A与公司B签订无固定期限,工作年限为8年。后公司B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A认为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向劳动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赔偿金**。

争议焦点

1. 解除合法性
公司B主张解除理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如内部决议、业务调整文件),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2. 经济补偿金计算
员工A主张按工作年限(8年)计算,月工资标准为前12个月(1.2万元)。公司B则认为应以基本工资(8000元)为基数,且仅同意支付N(8个月)而非2N赔偿。

3. 代通知金
公司B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A要求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仲裁裁决依据

1.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
若公司无法证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或未履行协商程序,解除行为违法,需支付赔偿金(2N)。

2. 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前12个月(包括奖金、补贴)计算。员工A的1.2万元月薪应予支持。

3. 代通知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公司未提前通知,应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争议仲裁案例

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定公司B解除行为违法,裁决:
1. 支付赔偿金:1.2万元×8年×2=19.2万元;
2. 支付代通知金:1.2万元;
3. 驳回公司B的抗辩理由。

实务启示

1.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单方解除须有合法理由并保留证据(如经营困难证明、协商记录)。

2. 工资基数范围
经济补偿金计算需包含全部货币性收入,不能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

3. 程序合规
即使存在合法解除事由,未提前通知或未协商,仍可能承担代通知金或赔偿金责任。

*注:具体案例需结合地方司法实践,如北京、上海等地对“工资标准”或“赔偿范围”可能有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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